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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5年06月16日 16:42      浏览: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教〔2024〕164号)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三条 已取得我校学籍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教学改革进行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也可申请转专业。该情形的申请转专业,学校一般予以准许。

未成年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应有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意见。

第四条  符合以上条件者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方可申请转专业:

(一)达到转入专业的入学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入学以来没有转专业的经历。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不受录取分数等因素限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身体疾病需转专业者,必须由学校指定的省级三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确有与要求转入专业相关的特长,中学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含)相关专业奖励的,可申请转同一校区同一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退役后复学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新专业的,可以不受专业门槛、录取分数、学科等限制,学校优先考虑;

(四)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对应年级已无原来所学专业的,可申请转入同专业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不同的培养层次、招生类别、学制和学习形式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六)其它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转出和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均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按如下流程及要求进行:

(一)第一学期第14周,各二级学院将所属专业当前可转入学生数、可转入专业招生入学选考科类及转专业考核要求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教务部汇总后确定全校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的计划名额;

(二)第一学期第15周,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核准备案表》;未成年学生的书面申请必须有法定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第一学期第16周,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签署审核结果和结论性意见后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审核汇总后转交转入二级学院;

(四)第一学期第17周,转入二级学院于一周内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条件,根据情况组织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应按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对通过考核的学生,按考核成绩排名拟定转入名单;转入二级学院将考核材料及审核意见及时报教务部;

(五)教务部在收到学生转专业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教学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教务部对初步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可从互联网访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投诉异议的,由教学委员会复查审定;

(六)公示期届满且无投诉异议的,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结果;

(八)转出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二级学院;

(九)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二级学院编入新专业的班级学习。

(十)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教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学生证、学籍表等随转入班级而更改,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该生的学籍档案。

(二)成绩管理。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对比原专业,实行多退少补原则收取第二学期学费。往后学年按所随读班级标准收费,住宿费按入住宿舍标准收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教〔20173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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