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粤外艺职院〔2017〕30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本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本校之外的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在转出学校无违纪、处分记录,无不及格课程,符合转入专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本校学生申请转学他校学习的办理程序:
(一)于每年4或10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未成年人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还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分管教学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学校教务处将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公示期内有投诉异议的,转学学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复查审定后再正式发文公布转学学生名单;
(四)行文备案。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本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其它高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学习办理程序:
学生本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本校教务处;
(二)本校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是否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转入的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公示期内有投诉异议的,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复查审定,经复查审定的可转入的学生名单,由学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转学手续所需材料:
(一)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含法定监护人同意转学的意见);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四)学生在注册高校已学课程成绩单;
(五)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六)拟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
(七)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八)拟转入学校及院(部)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九)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外省(市、自治区)高校转入我校的,需提供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转学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 通过转学进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与本校学生同具同等待遇,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满足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十条 转学生效时间以确认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教〔2015〕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