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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5年01月02日 17:55      浏览: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粤外艺职院〔2017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及其他法律规章,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请假原则上以不超过2周为限。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上款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审查认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商议作出认定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其他可能影响学籍取消的情形。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学校取消其学籍后30日内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本条中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审查认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商议作出认定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本条中的取消学籍的审查认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商议作出认定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注册学籍前,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2.创新创业的;

3.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在当学期注册入学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限:

1.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其他保留入学资格情形最长不超过3年。

(三)新生入伍应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新生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新生创新创业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提前办理入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按期向学校申请入学的,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审查认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商议作出认定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2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3;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创业学生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所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5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务室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二级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或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具体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学生按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学校医务室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分制

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对应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5

0

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

3.5

2.5

1.5

0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5.0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5

0

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

3.0

0

各二级学院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二级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和评奖评优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重修、缓考、免修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具体按照学校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申请对该课程进行重修。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学校医务室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二十六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医务室核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创业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按程序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办理复学的具体程序为: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签字,连同批准的休学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有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教务处领导审批后将结果通知复学学生,复学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校教务处提出意见后,报学校校长审批,审核同意其退学申请的,由学校向其发放准许退学通知书,并凭准许退学通知书办理退学手续。

上款申请退学的学生属未成年人的,其申请退学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并向其本人送达予以退学决定书,并凭决定书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准许退学通知书或予以退学决定书,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三十六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数的85%(含)以上者,学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二级学院审核,递交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在发放结业证书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且达到学校毕业的其他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四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四十二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学〔200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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